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寫這篇之前,以前跟某人在激烈討論法規問題
因對方是騎重機車的,把法條頒上來
明訂機車是不用靠右的。
現在『黃牌以上是跟汽車同等』(以前是不行的紅牌才跟汽車同等)
且對方將250cc以下的機車也列入重機來討論
所以講述這個應該是失去原有討論

OK
在這法規庫裡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K0040013
有明訂

第 3 條  
汽車依其使用性質,分為下列各類:

 

六、機車: (一)重型機車:       1.普通重型機車:      (1)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          輪機車。      (2)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           (HP)以下之二輪機車。       2.大型重型機車:      (1)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車。      (2)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(HP)之二           輪機車。 (二)輕型機車:       1.普通輕型機車:      (1)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車。      (2)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(HP)以下、           一.三四馬力(電動機功率一千瓦)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          一.三四馬力(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),且最大行駛速率逾           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車。       2.小型輕型機車: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.         三四馬力(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),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        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車。

第 6 條  
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: 一、自行車: (一)腳踏自行車。 (二)電動輔助自行車:指經型式審驗合格,以人力為主,電力為輔,最      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,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      輪車輛。 (三)電動自行車:指經型式審驗合格,以電力為主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     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,且車重(不含電池)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      車輛。 二、三輪以上慢車: (一)人力行駛車輛:指三輪客、貨車、手拉(推)貨車等。 (二)獸力行駛車輛:指牛車、馬車等。 
所以機車本就不是慢車
但是為何要走機車道而不跟汽車使用同一道路?
因為有定慢車道(其實是機慢車道)
對方也認為『摩托車於法規,本就不屬慢車,但交通政策法規卻限制
摩托車行駛於道路最右側,不斷洗腦機車駕駛人,騎車
靠右才安全等....但事實上有騎車的駕駛人都知道,道路
右側才是動線最複雜且危險地帶!

問題是查詢法規有時候會做修改,有些東西早已經修改過,goolge有時候會找到很舊的資料
那就拿舊資料講
台灣稱[機器腳踏車]為機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9條規定http://media2.nc.hcc.edu.tw/regulations2.html
已經明文規定
一、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;單行道得在最左、右側車道行駛。
二、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;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。
請熟讀相關法規並且解釋清楚,除非你有最新版之交通法規書或者是直接查詢法規資料庫
另外慢車道是有慢車道使用也有機慢車道混合,端看當時道路的設計方式
現在汽車道也有普通機車可以通行,這根法規也無關係
以上並非歧視重機族,只不過不要過渡解讀。
當然也期待重機能夠開放上高速公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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